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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次数:3358

市级各主管部门(单位):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库〔200826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1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我市公务卡改革自2007年启动以来,基本实现了市级单位全覆盖,公务卡结算制度对预算单位规范公务支出、减少现金使用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有卡不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二)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 在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3. 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 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审核报销。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不符合公务卡结算目录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公务卡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悉公务卡政策,熟练掌握结算目录。

  (三)加大改革力度。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在20138月底前实现公务卡结算报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本通知自2013710日起实施。